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

現在的茅台,讓我想起了一個過去成功的投資案

我觀察茅台好幾年了,會注意到它主要有三點因素
1• 生意模式
2• 提價能力
3• 臺灣的酒廠都沒上市(其實我比較喜歡金門高梁)

2012、2013年茅台真是倒楣,先是朔化劑事件、接著三公消費的禁奢令。
在這段期間要感謝老共A股遲遲不開放,而4月開放後又碰到禽流感,等我們7月去開完戶後又因不易匯錢進大陸,等一切就續後,茅台股價已被腰斬。
此時是否為"好公司遇到倒霉事"的進場時機?這誰也説不定,但此時茅台是最慘的時候(也許還會更慘),它正創近期新低,市場恐慌中茅台的股東正在被殺戮,風聲鶴戾中茅台的意見領袖打賭輸了在裸奔。。

茅台這件事讓我想起了一個完勝的投資案
故事是這樣的,年初收到一封從美國寄來的信,看到信封就嚇了一跳,
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 (見圖),心想我在美國停留時都奉公守法,為何法院寄信到台灣來?一共有25頁法律文,看完時已是凌晨。原來是Toyota ADR的損害賠償案,要我填寫損失(見圖),真不知該如何下筆,因為後來是賺了錢。
當時發生Toyota的煞車門事件(2010初),豐田老板在美國國會當戰犯受審,股價也打到低點,市場風聲鶴戾,但我的機會來了,因為汽車正是我的能力範圍圈,從年輕時開toyota到後來的Lexus,我知道其產品特性及其服務,這車是不會暴衝的,有可能是個案問題、車主誤動作被嚇呆了、有些是車主謊言,
得到這些推論,我重壓toyotaADR及和泰車,後來都得到滿意的回報。。。